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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九四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九四號

反訴原告
紫雲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靖閩
反訴被告
乙○○即三永水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反訴原告之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七萬元及自反訴狀送達反訴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反訴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反訴原告主張:

⑴反訴被告分包反訴原告所承攬之「西寧路大樓」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中之水電工程及監控(弱電)工程,其中該工程合約所附之「水電工程施工細則」第七點明白約定:「承包商必需於使用執照取得三十日內負責完成送水、送電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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