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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九五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九五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木隆
被告
紫雲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琴
訴訟代理人
黃朝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壹、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一十四萬三千五百九十三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即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稱:被告於民國 (下同)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與原告訂立消防工程承攬契約,約明由原告為被告承作坐落臺中縣清水鎮○○段七二之一六、一

七、二五地號土地上建物 (下稱系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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