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四九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四九二號
- 原告
- 敬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美
- 被告
- 甲○○ 苗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捌萬陸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拾貳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肆佰參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八萬六千四百三十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自案外人大備營造有限公司承攬坐落台中縣烏日鄉○○段第九一0號、九一一號及第九一三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有限公司所有之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工程,工程款為一百十一萬六千四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