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七三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七三五號
- 原告
- 大靖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弘青
- 被告
- 達鑫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邦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貳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達鑫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向原告購買鐵材,共計新台幣(下同)十一萬二千九百元,被告並簽發以臺中商業銀行龍井分行為付款人,票號0000000號,票載發票日九十年六月三十一日,面額十一萬二千九百元之支票一紙以為清償,詎原告於九十年七月二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