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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七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游文科

  • 當事人
    富茂興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七八四號 上 訴 人  富茂興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聖易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 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九 十四萬四千二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二萬九千一百六十三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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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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