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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八О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八О八號

上訴人
被告
朝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貴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陸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折合銀元壹拾貳萬零柒佰伍拾元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壹拾貳元,折合新台幣伍仟肆佰叁拾陸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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