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訴字第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訴字第二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昶茂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即黃啟淵)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柒仟柒佰貳拾元,及被告昶茂實業有限公司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被告乙○○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右項給付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被告昶茂實業有限公司敗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昶茂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昶茂公司)負責人即被告乙○○持被告昶茂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計新臺幣(下同)一百一十五萬七千七百二十元之支票三紙(下稱系爭支票)向伊借款,被告乙○○並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