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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訴字第二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訴字第二號

原告
甲○○
被告
昶茂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即黃啟淵)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柒仟柒佰貳拾元,及被告昶茂實業有限公司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被告乙○○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右項給付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被告昶茂實業有限公司敗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昶茂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昶茂公司)負責人即被告乙○○持被告昶茂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計新臺幣(下同)一百一十五萬七千七百二十元之支票三紙(下稱系爭支票)向伊借款,被告乙○○並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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