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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勞簡字第五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勞簡字第五號

原告
丙○○
原告
乙○○
原告
甲○○
被告
信華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益
訴訟代理人
張振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依序各給付原告丙○○、乙○○、甲○○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元、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玖拾柒元、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丙○○、乙○○、甲○○依序各以新臺幣玖仟玖佰伍拾元、新臺幣柒仟肆佰元、新臺幣捌仟伍佰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依序各以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元、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玖拾柒元、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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