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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ОО號

返還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ОО號

原告
鴻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被告
廣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和珍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貳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叁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拾貳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

⑴、原告公司經營代辦報關相關業務公司,被告公司委由原告公司辦理空運進口貨物報關、提貨服務,原告依約履行報關、提貨等行為,並預支代墊⑴進口稅、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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