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О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ОО號
- 原告
- 鴻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華
- 被告
- 廣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和珍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貳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叁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拾貳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
⑴、原告公司經營代辦報關相關業務公司,被告公司委由原告公司辦理空運進口貨物報關、提貨服務,原告依約履行報關、提貨等行為,並預支代墊⑴進口稅、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