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七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七八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住臺北市○○○路○段一二0號
- 法定代理人
- 何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魏玉堂
- 複代理人
- 陳建宏
- 被告
- 龍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欽榮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中關於付款人欄「臺中市信用合作社南屯分社」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南屯分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