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四О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四ОО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張慶達律師
- 被告
- 順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戊○○
- 被告
- 丙○○
甲○○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一萬一千一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
⑴、原告執有被告順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順燈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二紙,金額共計三十一萬一千一百元,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原告前往被告公司催討票款,發現公司已結束營業,經向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