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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四五八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四五八號

原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立群
原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立群
原告
榮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信慧
原告
榮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信慧
原告
榮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玲
右三人共同 劉翁昆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威
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
複 代理 人 呂秀梅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㈠確認被告對於原告丙○○○○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票號OO七九八一號、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㈡確認被告對於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票號OO七九八二號、發票日八十九年十月一日、票面金額三十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㈢確認被告對於原告榮太有限公司所簽發票號OO八九四三號、發票日八十九年十月一日、票面金額三十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㈣確認被告對於原告榮心有限公司所簽發票號OO八九四一號、發票日八十九年十月一日、票面金額三十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㈤確認被告對於原告榮井有限公司所簽發票號OO八九四二號、發票日八十九年十月一日、票面金額三十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⑴原告於八十九年十月一日分別與被告簽訂汽車加油站供貨聯盟契約書,依該契約書第八條之約定,「為確保本契約之履行,乙方(即原告)應於簽約時,交付甲方(即被告)現金或本票計三十萬元,作為履約保證金,契約屆滿時,無息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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