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七八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七八三號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潘鐘榮
被告
廷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除假執行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五紙,詎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之情形,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七八…」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