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八二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八二二號
- 原告
- 甲○○○○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茂榮
- 訴訟代理人
- 鄧雲奎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敏哲
- 被告
- 亞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坤源
- 訴訟代理人
- 張滿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零陸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叁仟貳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陸萬柒仟肆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拾玖萬零陸佰玖拾玖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