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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二一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二一六號

原告
環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琳
訴訟代理人
曾欽郁
送達代收人
廖建台律師
被告
興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興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昭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参佰貳拾伍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廿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二、爭執事項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臺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發票日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帳號:0000000號,票號: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九萬四千三百廿五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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