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二一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二一六號
- 原告
- 環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寶琳
- 訴訟代理人
- 曾欽郁
- 送達代收人
- 廖建台律師
- 被告
- 興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興運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昭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参佰貳拾伍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廿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二、爭執事項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臺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發票日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帳號:0000000號,票號: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九萬四千三百廿五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利息,依票據法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