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二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林清福
- 原告強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二二五號 原 告 強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福 被 告 甲○○ 原住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發票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如附表所示之發票金額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發票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事實摘要: 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屆至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提示日經提 示不獲兌現,為此本於票據追索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發票金額及 自支票提示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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