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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度沙小字第八九號

給付修理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度沙小字第八九號

原告
春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綉卿
訴訟代理人
楊榮基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柒佰肆陸元,餘新台幣伍佰伍拾參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五萬三千九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間(為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之誤)駕駛車號PA-三三七號營業小客車,因違反交通規則而撞擊原告所有,由訴外人楊榮基駕駛,車號為NA-一七一八號之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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