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六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六二號
- 原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篤道
- 訴訟代理人
- 王寶秀
- 被告
- 宗億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阿碧
- 兼訴訟代理人
- 甲○○
- 複代理人
- 王雲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五萬一千六百零八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宗億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宗億發公司)與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訂立承攬契約(加工單),由原告在被告所交付之布料上加工貼合PVC膠,代價為每碼十元三角,被告宗億發公司業務員即被告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