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七八號 原 告 乙○○即欣泰行 訴訟代理人 陳華欣 被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添壽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肆佰伍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中之新臺幣貳拾参萬壹仟壹佰壹拾壹元得假執行。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大甲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 ( 下同)廿三萬一千一百十一元,發票日各為中華民國 (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卅日 、同年十二月卅一日及九十年二月七日,帳號:00九三九六號,票號各為:0 000000號、0000000號及0000000號,之支票三紙,詎於提 示日提示後均遭退票;另被告尚欠原告貨款十二萬二千三百四十四元,亦未給付 ,爰本於票據及買賣契約關係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