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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九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九二號

原告
宏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春
訴訟代理人
譚信義
被告
原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雄
訴訟代理人
林世文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付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自中華民國 (下同)八十九年六月間起,陸續向原告訂貨,原告並依約將貨送至指定地點,共計欠原告貨款新臺幣 (下同)十六萬七千二百七十五元,迄未給付,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提出訂貨單、銷貨單及發票等影本附卷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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