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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九七號

給付會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九七號

原告
利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呂玉寶住台中

一、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柒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柒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柒佰叁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被告戶籍謄本各一份、原告公司登記事項卡。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法 官 陳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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