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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七七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七七號

原告
甲○○○住台中
訴訟代理人
許秀娟
被告
成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樹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四十六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向原告承租坐落台中縣清水鎮○○路六八二號廠房全部,約定租金每月八萬元,租期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年八月十九日止,共計一年。詎被告自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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