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九六號 原 告 精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源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維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向原告購買座落台中縣烏日鄉○○ 段二一一號土地上「文馨天第」集合住宅大樓十二樓A戶房屋及第三十七號汽車 停車位一位。原告並於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將興建完成之上開房屋與停車位產權 登記於被告名下。嗣二造於八十六年一月間再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