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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九六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九六號

原告
精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源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複代理人
洪維洲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向原告購買座落台中縣烏日鄉○○段二一一號土地上「文馨天第」集合住宅大樓十二樓A戶房屋及第三十七號汽車停車位一位。原告並於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將興建完成之上開房屋與停車位產權登記於被告名下。嗣二造於八十六年一月間再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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