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О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金債權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О九號 原 告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長福 被 告 夏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玉 右當事人間確認租金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裁定限原告於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