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一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訴外人富正宏寬企業有限公司簽發,由被告背書,付款人臺灣 銀行中崙分行,發票日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卅一日、帳號:三二一八六號,票號 :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一百十萬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 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並未到庭,依其前提書狀陳述是欠第三人富達租賃有限公司錢,且己償還部 分,僅餘新臺幣五十萬元未付等語;然為原告否認,謂不知被告所稱之租賃公司 情形,是被告向原告以該支票借款,原告自得請求;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 執票人前手間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