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二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二一號
- 原告
-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德祥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平
- 被告
- 廣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金進
訴訟代理人蔡明晶住台中縣清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壹拾壹萬肆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向原告訂貨,原告依約交貨,詎被告尚積欠十一萬四千零三十元貨款未償,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貨款。又否認原告曾同意被告積欠之貨款由訴外人福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