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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二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二一號

原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德祥
訴訟代理人
陳宏平
被告
廣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進

  訴訟代理人蔡明晶住台中縣清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壹拾壹萬肆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向原告訂貨,原告依約交貨,詎被告尚積欠十一萬四千零三十元貨款未償,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貨款。又否認原告曾同意被告積欠之貨款由訴外人福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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