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二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二五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子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謝勝文
- 相對人
- 即被告
- 能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進源
右聲請人因與能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
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理由欄中關於「長洪鋁業有限公司」、「長洪公司」之記載,均應分別更正為「長宏鋁業有限公司」、「長宏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