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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二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二五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子分行
法定代理人
謝勝文
相對人
即被告
能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進源

右聲請人因與能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

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理由欄中關於「長洪鋁業有限公司」、「長洪公司」之記載,均應分別更正為「長宏鋁業有限公司」、「長宏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陳淑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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