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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陳淑芳

  • 原告
    甲○○即三永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九四號 原   告 甲○○即三永水 一、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紫雲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參萬肆仟貳佰捌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肆仟叁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肆仟貳佰玖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被告戶籍謄本一份、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各一份。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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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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