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九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九四號
- 反訴原告
- 紫雲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得謙 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靖閩
- 反訴被告
- 乙○○即三永水
- 訴訟代理人
- 蕭文濱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反訴原告之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七萬元及自反訴狀送達反訴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反訴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反訴原告主張:
⑴反訴被告分包反訴原告所承攬之「西寧路大樓」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中之水電工程及監控(弱電)工程,其中該工程合約所附之「水電工程施工細則」第七點明白約定:「承包商必需於使用執照取得三十日內負責完成送水、送電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