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九四號 反 訴原告 紫雲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靖閩 反 訴被告 乙○○即三永水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反訴原告之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七萬元及自反訴 狀送達反訴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反訴原告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反訴原告主張: ⑴反訴被告分包反訴原告所承攬之「西寧路大樓」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中之水 電工程及監控(弱電)工程,其中該工程合約所附之「水電工程施工細則」第 七點明白約定:「承包商必需於使用執照取得三十日內負責完成送水、送電等 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