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九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九四號
- 上訴人
- 即
- 反訴原告
- 紫雲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三永水電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叁拾柒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貳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
元壹仟捌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伍仟伍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沙鹿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