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九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九五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木隆
- 被告
- 紫雲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琴
- 訴訟代理人
- 黃朝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壹、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一十四萬三千五百九十三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即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稱:被告於民國 (下同)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與原告訂立消防工程承攬契約,約明由原告為被告承作坐落臺中縣清水鎮○○段七二之一六、一
七、二五地號土地上建物 (下稱系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