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九五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木隆 被 告 紫雲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琴 訴訟代理人 黃朝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壹、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一十四萬三千五百九十三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 達被告之翌日 (即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稱:被告於民國 (下同)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與原告訂立消防 工程承攬契約,約明由原告為被告承作坐落臺中縣清水鎮○○段七二之一六、一 七、二五地號土地上建物 (下稱系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