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四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四七六號 原 告 勝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財 訴訟代理人 賴枝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陸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大甲分行,發票日中華 民國九十年二月廿八日、帳號:0000000號,票號:0000000號, 面額新臺幣七十七萬六千七百廿五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 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到庭對支 票之真正亦不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 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 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 四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 新 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