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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五四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五四八號

原告
甲○○
被告
昶茂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即黃啟淵)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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