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六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六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被告
- 臺灣霖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景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