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六六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六六五號
- 原告
-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添壽
- 訴訟代理人
- 李春生律師
- 被告
- 憶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德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立地及其法定代理人住所地均係在嘉義縣梅山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