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七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七二六號 原 告 冠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 被 告 達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邦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所示金額其中肆仟零肆拾伍元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十一萬七千七百三十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翌日(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為臺中商業銀行龍井分行,發票日為民國 九十年六月三十一日,票號為LCA0000000號,面額為新臺幣(下同) 四千零四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