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七六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七六四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成洲
- 被告
- 鴻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專育
- 訴訟代理人
- 蔡本勇 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曉菁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壹拾壹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叁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四十三萬五千七百一十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