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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七八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七八一號

原告
至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棟樑
被告
誠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間起至同年七月間止,向原告訂購腳踏車零件,累計積欠原告貨款新臺幣(下同)九萬九千三百四十一元。又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二間,委由原告代為覓工為其重整「培林位」,經原告轉委林俊裕即立欣工業社施作完成,施作報酬計四千一百四十八元。前開款項迭經原告催討,均未獲置理,爰本於買賣及委任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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