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七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七八四號 原 告 賈茹蘭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富茂興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肆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玖仟肆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玖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 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 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 開庭時提出)。 ㈢、提出被告富茂興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被告甲 ○○最新戶籍謄本及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 得 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