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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七八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七八四號

原告
乙○○ (原名賈茹蘭)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律師
被告
富茂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易
法定代理人
兼右一人之 甲○○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甲○○所簽發,由被告富茂興企業有限公司背書,付款人為台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帳號1309.8、發票日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支票號碼DDA0000000、面額新臺幣(下同)一百九十四萬四千二百元之支票一紙,詎原告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提示竟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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