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七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七八四號 原 告 乙○○ (原名賈茹蘭)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律師 被 告 富茂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易 兼右一人之 甲○○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甲○○所簽發,由被告富茂興企業有限公司背書,付款人 為台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帳號1309.8、發票日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支票號碼 DDA0000000、面額新臺幣(下同)一百九十四萬四千二百元之支票一紙,詎原 告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提示竟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