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七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富茂興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七八四號 上 訴 人 富茂興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聖易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 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九 十四萬四千二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二萬九千一百六十三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