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七八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七八四號
- 上訴人
- 富茂興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聖易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
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九
十四萬四千二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二萬九千一百六十三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