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七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七八四號 上 訴 人 富茂興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聖易 被上訴人 甲○○ 即 原 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