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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七八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七八四號

上訴人
富茂興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聖易
被上訴人
甲○○
即原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法 官 游 文 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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