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八О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八О八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朝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文貴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陸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折合銀元壹拾貳萬零柒佰伍拾元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壹拾貳元,折合新台幣伍仟肆佰叁拾陸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