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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小字第一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陳淑芳
  • 法定代理人
    許作立、許鴻志

  • 原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協造營造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小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作立 訴訟代理人 陳信助 張朝騰 被   告 協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志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三十日簽訂坐落台中市○○○街新建工程之電 梯買賣、按裝工程契約,原告已依約按裝完畢並交予被告使用,詎被告無故拒付 按裝工程款新台幣八萬八千元,屢經催討置之不理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電梯合約 書、按裝電梯合約書、完工證明書各一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 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 按裝電梯合約書第三條付款辦法第二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按裝工程款八萬八千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 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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