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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小字第一六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小字第一六八號

原告
順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池
被告
僑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賢娥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七間與原告訂立工程承攬合約,由原告承攬被告位於臺中縣潭子鄉○○路上海名邸之不銹鋼裝修工程,約定之付款方式是以實際完成之部份計價,由被告按照完成工作比例付百分之九十工程款,工程保留款百分之十於工程交屋後一個月給付三十天期票,原告於工程期間每期工程款均向被告位於潭子之施工所請領,嗣原告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工程完工後,依約向被告請領工程保留款新臺幣(下同)九萬零八百九十六元,惟被告並未依約給付。為此,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工程合約書(含工程承攬單、估價單、保結書、工程承攬權利拋棄書、同意書、承攬廠商工地安全衛生公約、請款須知)及工程估驗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且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可視同自認,因此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依據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一項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法 官劉錫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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