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小字第一八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小字第一八一號
- 原告
- 上物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玉釧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壹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原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被告戶籍謄本各一份。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