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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小字第一八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小字第一八一號

原告
上物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釧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壹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原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被告戶籍謄本各一份。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法 官 陳淑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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