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小字第二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小字第二六六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鐘雄 被 告 柏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六百九十九元,曾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