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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二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
妮可廣告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叢蓓怡
訴訟代理人
古仲遠
訴訟代理人
蘇環
被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七萬元。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

1、緣原告因欲在高速公路旁設置戶外廣告招牌,而委託訴外人林素月代為尋找符合高速公路二側公私有建築物、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規定,可供設置廣告招牌之土地。嗣林素月又帶來被告二人稱渠三人是合夥人,原告乃交付高速公路局之設置位置圖予渠三人。剛開始被告等人找到設置地點後,均會通知原告訴訟代理人古仲遠前往確認,再代表原告與地主簽約,但經過幾次以後,被告二人為多賺佣金,乃至原告公司向原告稱:林素月出賣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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