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二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二三號
- 原告
- 妮可廣告傳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叢蓓怡
- 訴訟代理人
- 古仲遠
- 訴訟代理人
- 蘇環
- 被告
-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七萬元。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
1、緣原告因欲在高速公路旁設置戶外廣告招牌,而委託訴外人林素月代為尋找符合高速公路二側公私有建築物、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規定,可供設置廣告招牌之土地。嗣林素月又帶來被告二人稱渠三人是合夥人,原告乃交付高速公路局之設置位置圖予渠三人。剛開始被告等人找到設置地點後,均會通知原告訴訟代理人古仲遠前往確認,再代表原告與地主簽約,但經過幾次以後,被告二人為多賺佣金,乃至原告公司向原告稱:林素月出賣公司,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