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四六號 原 告 東陽穀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泗郎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肆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劉錫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