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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
    東陽穀物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四六號 原   告 東陽穀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泗郎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肆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劉錫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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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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